发布时间: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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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税费由受让方承担,不改变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依然向转让方追缴税款,很多交易双方忽略这个法律与税务差异。
西安大量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会在转让合同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产生全部税费,由股权受让方承担。很多交易人误以为签了这条,转让方就不用承担任何纳税责任,这是股权交易非常常见的财税陷阱。 从税法层面,纳税义务人是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合同约定仅属于民事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主体。一旦受让方没有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然会向转让方追缴个税、滞纳金。转让方缴纳税款之后,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再向受让方追偿。 实务里经常出现纠纷:过户完成,受让方未按约定承担税费,税务找到转让股东追缴税款,股东垫付税费之后,后续追偿耗时耗力,甚至无法追回。 合同拟定阶段,需要做好条款设计。可以约定税费款项提前支付,将税费保证金单独列明,约定逾期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区分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明确税种、金额,不要笼统写“全部税费”,避免后续理解争议。 还要注意,受让方代为承担的个税,在税务上会视为转让方额外取得转让收入,有可能增加个税计税基数,拉高整体税负,这一点很多交易双方完全忽略。 股权交易合同涉税条款,直接关系交易双方的纳税责任。中税汉唐税务师事务所可协助审核股权转让协议涉税条款,识别税费承担相关风险,提前测算交易整体税负。
作者:中税汉唐税务师事务所。本文仅为实务经验分享,仅供参考,不构成涉税业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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