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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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股东以为股权平价转让就无需缴纳个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本文讲解平价转让的认定条件与涉税风险。
西安很多自然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想要采用平价转让方式,认为转让价格等于股权原值,没有所得,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平价转让不是想适用就能适用,税务机关有权判断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若无合理理由,会直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征收个税。 税法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收入。常见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平价、低价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份额,或是低于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 只有具备正当理由,平价转让才会被认可。常见合理情形:亲属之间转让股权;员工内部股权激励,有正式文件;企业受到重大经营困难影响,有充分证据证明股权价值下跌。单纯股东之间约定平价转让,没有对应的佐证材料,不属于正当理由。 税务机关核定收入一般参考企业净资产份额、资产评估报告。很多企业账面存在未分配利润,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即便股东协议写平价转让,税务依然会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产生个税。 实操中,股权变更前需要先核算企业净资产,判断是否存在留存收益,提前准备转让合理性佐证材料。不要直接默认平价免税,提前测算,规避核定征税风险。 平价转让涉税判断需要结合企业财务报表、资产情况综合评估。中税汉唐税务师事务所可协助西安股东评估股权转让定价合理性,预判是否存在收入核定风险,规划合规申报方案。
作者:中税汉唐税务师事务所。本文仅为实务经验分享,仅供参考,不构成涉税业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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