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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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实施后,承租人会计处理模式发生重大调整,除短期租赁与低价值资产租赁外,企业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但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并未同步修订,会计与税法之间形成固有税会差异。实务中,不少企业在初始递延所得税确认、后续账务核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环节容易出现错报,引发纳税调整风险。
政策依据:财会〔2022〕31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27 号公告。
一、租赁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处理规则
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层面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依据财会〔2022〕31 号文件规定,该类单项交易不再适用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企业需同步确认等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
税法层面不存在 “使用权资产” 这一概念,使用权资产计税基础为 0,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租赁负债计税基础同样为 0,形成等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租赁期内后续计量的税会差异
会计后续计量阶段,企业一方面对使用权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另一方面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租赁负债,确认对应的财务费用。 税法执行口径:
不认可使用权资产,会计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核算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利息),不允许单独进行税前扣除;
仅允许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在实际支付租金的当期税前扣除租金支出。
由此形成年度纳税调整规则:会计账面计提的折旧、确认的利息费用,做纳税调增;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支出,做纳税调减,税会差异随租赁期限逐年转回。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
现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没有针对使用权资产税会差异的专门填报行次,填报时需要注意规避错填:
使用权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不得填报在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租赁负债对应的财务费用,不属于 A105000 第 22 行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填报范围;
全部相关税会差异,统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第 45 行 “其他” 栏目填报。
涉税风险提示:
部分企业直接将会计账面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利息费用直接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完成纳税调整,存在补税、加收滞纳金风险。 租赁业务大多跨多个纳税年度,税会差异分期转回,如果缺少完整的差异台账,容易出现后续年度漏调整、报表行次填报错误等问题。
企业实操管控建议
租赁业务初始入账时,按照准则要求规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
建立租赁业务专项税会差异台账,分年度登记折旧、利息、租金对应的纳税调整金额,跟踪差异转回情况;
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准确识别税会差异,选择正确申报表行次完成纳税调整。
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应当充分把握税会处理区别,完善台账管理,规避租赁业务带来的涉税风险。
作者:中税汉唐税务师事务所财税研究团队 本文仅为实务经验分享,仅供参考,不构成涉税业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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